微信銷售假冒LV箱包?判刑!
“專業(yè)代購,特殊渠道,價格美麗,搶到就是賺到。”線下商場里面動輒上千上萬的包包,現(xiàn)在超低價就可以拿到“正品”。這樣的誘惑你心動嗎?小心!可能是假貨!
2019年,被告人邱某在明知所銷售的假冒LV箱包系假冒注冊商標產(chǎn)品的情況下,為牟利,仍從他人處采購52410元假冒LV箱包。采購到假冒LV箱包后,通過微信銷售給他人,累計獲利4920元。2020年,被告人邱某共向他人購買2740元假冒LV包銷售,共計獲利11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和違法所得60180元,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被告人邱某退繳的贓款和違法所得60180元,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該案是一起通過微信進行宣傳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原是相對私人的空間,然而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平臺售假者越來越多。與傳統(tǒng)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案件相比,這類犯罪作案手段相對隱蔽,但傳播面廣、速度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及面廣,社會影響惡劣。法官提醒:市場交易,信義為先,守法為宗,誠信為本!
“專業(yè)代購,特殊渠道,價格美麗,搶到就是賺到。”線下商場里面動輒上千上萬的包包,現(xiàn)在超低價就可以拿到“正品”。這樣的誘惑你心動嗎?小心!可能是假貨!
2019年,被告人邱某在明知所銷售的假冒LV箱包系假冒注冊商標產(chǎn)品的情況下,為牟利,仍從他人處采購52410元假冒LV箱包。采購到假冒LV箱包后,通過微信銷售給他人,累計獲利4920元。2020年,被告人邱某共向他人購買2740元假冒LV包銷售,共計獲利11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和違法所得60180元,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被告人邱某退繳的贓款和違法所得60180元,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該案是一起通過微信進行宣傳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原是相對私人的空間,然而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平臺售假者越來越多。與傳統(tǒng)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案件相比,這類犯罪作案手段相對隱蔽,但傳播面廣、速度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及面廣,社會影響惡劣。法官提醒:市場交易,信義為先,守法為宗,誠信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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